国际法中有一项公认的原则,即不驱回原则。这种观点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被驱逐到他们将面临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其他无法弥补的伤害的国家。它被纳入1951年《难民公约》,英国是该公约的签署国。如果国家试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正当地进行调解以阻止其发生。
但是,当一个政府试图将某人转移到一个他或她不会受到伤害的安全国家时,它应该同意法院的要求来阻止它吗?这是目前关于非法移民法案权力争论的关键点,该法案旨在阻止小船穿越英吉利海峡。
政府准备加强这些措施,以便内政大臣可以无视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如果它试图阻止根据国际法是合理的驱逐出境。去年夏天,一架载有非法入境移民的飞往卢旺达的航班在深夜被斯特拉斯堡的一名法官叫停,理由尚不完全清楚。该法案将被收紧,允许内政大臣在某些情况下无视临时禁令,即所谓的第39条规则命令,停止驱逐航班。
英国政府一直不愿与斯特拉斯堡法院发生冲突,担心这会影响英国在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的成员国身份,或破坏英国对《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承诺。但是第39条规则的命令不是公约的一部分。它们本质上是程序性问题,自2005年以来已被提升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法形式,用于《公约》起草者从未设想过的情况。
前首席大法官汤姆斯勋爵表示,修订条例草案,容许无视司法命令,是对法治的严重挑战。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是对误解法律的法院的挑战。如果政府有权无视任何法院对其作出的任何临时裁决,托马斯勋爵可能说得有道理。但是,超国家法院不应该按照它认为合适的方式重新解释国际条约法。上议院的法官和其他人无疑会试图阻止这项措施,他们在这么做之前应该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