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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正在滥用权力——英国无视它也没什么好怕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20 17:51  浏览次数:0

我们本周得知,政府将修改其《非法移民法案》,允许内政大臣在决定将非法移民驱逐到卢旺达或其他安全国家时,无视欧洲人权法院的临时裁决。不用说,这引起了左倾和亲欧律师的抗议,前首席大法官托马斯(Thomas)声称,这是“对法治的象征性破坏”。

法治确实受到威胁,但威胁来自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大规模的移民越过英吉利海峡,导致英国执行法律的能力完全崩溃,我们的法律规定谁可以来,谁不可以来这里生活。许多越境的人是经济移民,根本不是真正的难民。即使是那些在离开原籍国时最初声称自己是难民的人,也应该在他们到达的第一个安全国家申请庇护,而不是在经过法国和其他国家后在英国申请庇护。

但目前,我们的法律和行政系统无法将移民从英国驱逐出去,即使所有上诉都已用尽,他们也被认定无权留在英国。移民和人贩子知道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不顾旅途的危险继续来的原因。

去年,政府推出了将非法移民驱逐到卢旺达的计划,在那里他们的难民身份申请将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得到考虑,但在那里他们将无法获得在英国生活的经济利益。我国法院仔细考虑了这项计划的合法性,最高法院以下的所有法院都拒绝向一群移民颁发临时禁令,阻止他们登上前往卢旺达的飞机。

但就在我们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的同一天,斯特拉斯堡法院批准了一项被广泛报道为临时“禁令”或“命令”,禁止他们上飞机。现在有人声称,如果英国面对这样一项临时“命令”继续进行搬迁,将违反国际法。

现实并非如此。《欧洲人权公约》没有赋予法院作出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临时裁决的任何管辖权。第46(1)条只明确规定法院的最后判决具有约束力。

法院实际上是根据其议事规则第39条行事的,该条规定,法院可以“指示”- -而不是“命令”或“禁令”- -它认为在一个案件中应当采取的临时措施。作为一个原则问题,这些规则规定了法院行使其管辖权的程序,不能扩大其管辖权。界定法院管辖权的《公约》是由所有会员国商定的,但程序规则只是由法院自己制定,这一事实加强了这一原则。

因此,规则39的措辞和制定规则所依据的权力都意味着,这些“指示”只是建议,在国际法中没有约束力。这是多年来被接受的立场,直到2005年在一个案件中,法院采取了一个后门论点,即临时措施具有约束力,因为不执行临时措施将干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

这项宽泛的裁决只是斯特拉斯堡法院多年来通过法律上可疑或完全站不住脚的《公约》“解释”来扩大自身权力和人权法范围的众多方式之一。

《公约》规定,其成员国有义务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确保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公约》根本没有规定庇护权。这不是疏忽,而是起草时的一项深思熟虑的决定,因为庇护权利是在几乎同一组国家同时谈判的《日内瓦难民公约》中单独处理的。

但这并没有阻止斯特拉斯堡创造《公约》案文中没有的庇护权。法院的判例法越来越多地要求各国对在本国领土以外引渡罪犯或驱逐移民时可能发生的情况负责。

《公约》是在战后起草的,其目的是保护基本权利,防止各国滑向极权主义的危险,这是值得称赞的。但斯特拉斯堡法院已经把它变成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通过有效地作为一个法律制定机构,而不是坚持其被分配的任务,解释由创始国家同意的文本。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法治的真正威胁不是来自对政府法案的非常有限和合理的修正,而是来自斯特拉斯堡司法办公室的一群狂热分子。它们认为,尊重各国通过民主进程赋予它们的有限管辖权并不是它们义务的一部分。

政府应该毫不犹豫地蔑视法院不合理地滥用其权力以阻止卢旺达计划的行为。但我们也应该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我们究竟为什么需要留在这个支离破碎、不可改革的法院体系中?


马丁·豪(Martin Howe KC)是英国律师协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