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裁定,根据《父母和老年人赡养和福利法》,如果转让文件中没有规定受赠人必须照顾赠与人的条款,老年人转让的财产就不能收回。
根据该法第23条,寻求宣布财产转让无效有两个必要的先决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转让文件应在该法生效后签署。法官R Subranamian指出,第二个问题是,它应该创造一种维持转让人的义务。
法官最近在驳回S Selvaraj Simpson的诉状时表示,如果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没有得到满足,那么负责赡养法庭的税务部门官员(rdo)就不能接受宣布文件无效的请求。
请愿书请求向Ambattur的RDO发出指示,受理他对儿子的投诉,他的儿子在午餐时离开了他。然而,法官说,请愿人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提起适当的诉讼,要求其子赡养,并在有这种补救办法的情况下,要求撤销财产转让文件。
法官指出,该法第23条明确规定,在法令生效后,任何以赠与或其他方式转让其财产的老年公民,只有在转让的条件是他/她应由受让人抚养的情况下,才能以未能抚养他/她为由寻求取消。
法官补充说,如果根据《规约》组成的赡养法庭对未能赡养的指控感到满意,则这种转移应被视为是通过欺诈或胁迫或在不正当影响下进行的,可以在老年人或其他人的情况下宣布无效,如果后者没有能力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