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我的女儿被一颗子弹击中,当时被指控的枪手由于瞄准不准而未能击中原定的受害者。幸运的是,我的女儿没有受到致命伤,她活了下来。尽管如此,我们希望能确定警官们所说的犯罪只是一种刑事疏忽或鲁莽的轻率行为是否正确,因为我女儿不是预定的受害者,只是意外被撞的?再重复一遍,尽管有证据表明枪手有意杀死原来的受害者,但警方还是发表了上述声明。亲爱的马塞洛,你的问题的答案可以在3815号法案的条款中找到,也被称为修订的刑法,以及相关的法理。简而言之,上述法律第4条如下:“第4条。刑事责任。-应负刑事责任:在最近的人民诉本迪西奥案(GR 235016, 2020年9月8日)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艾米·拉扎罗-哈维尔(Amy Lazaro-Javier)撰写了该案,最高法院重申了《刑法典修订版》第4条所体现的违法行为原则。从本质上讲,它说刑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自然和合乎逻辑的后果施加的。因此,即使最初的犯罪设计与最终的重罪并不完全一致,就像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打击失误,或者通常被称为异常行为原则,枪手必须对故意重罪负责,而不是你提到的警察在事实中所声称的犯罪疏忽。准确地说,最高法院在克鲁兹诉人民案(GR 216642, 2020年9月8日)中,由助理法官阿尔弗雷多·本杰明·卡奎奥(Alfredo Benjamin Caguioa)撰写的最高法院解释说:“枪击事件发生时,托拉尔巴,一个8岁的男孩,出现在错误的地点和时间。虽然Cruz并没有打算结束这个孩子的生命,但根据修订后的刑法(RPC)第4条和现行判例,后者的死亡是杀人罪。“根据第4条,‘任何人犯了重罪(犯了罪),尽管所做的错误行为不同于他的意图’,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重罪的始作俑者应当对其所造成的直接的、自然的和合乎逻辑的后果负刑事责任,无论其故意与否。然而,为了适用这一规定,必须证明:(a)已经犯下了故意重罪,以及(b)对受害方所做的错误是罪犯所犯重罪的直接、自然和合乎逻辑的后果。本院认为本案中存在这些因素。“目前已经确定,克鲁兹向贝尔纳多开了几枪,犯了故意重罪。托拉尔巴的死亡是由故意重罪直接、自然和合乎逻辑的结果,他是被其中一颗瞄准贝尔纳多的子弹击中的。托拉尔巴的死就是一个畸变的例子。”在尊重警官的情况下,他们的立场缺乏根据,因为上述法律和判例明确规定,根据《订正刑法》第365条的规定,认定故意或恶意是完全不符合刑事过失的,该条规定了鲁莽的轻率行为。因此,适当的指控必须与故意伤害身体的犯罪有关。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