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宪法专家的一份报告称,英国可能没有义务遵守欧洲法院禁止飞往卢旺达的驱逐航班的禁令。
牛津大学法学和宪政教授理查德·埃金斯为智库“政策交流”撰写的报告称,欧洲人权法院(ECHR)无权发布此类禁令,因为它从未被创始成员国授予此类权力。
埃金斯教授辩称,英国可以合法地拒绝遵守此类临时措施,即第39条规则,因为《欧洲人权公约》无权要求英国这样做。
去年6月,一名未透露姓名的欧洲人权法院法官在最后一刻秘密发布了第39条禁令,阻止了第一次飞往卢旺达的驱逐出境。
尽管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英国各级司法机构都给了它法律上的绿灯,但它还是被批准了。
因此,政府不得不推迟任何飞行,直到联合王国国内法院确定卢旺达计划的合法性为止。目前正在审理此案的上诉法院预计将在几天内对其合法性作出裁决。
目前,大臣们正在接管上议院审议的非法移民法案的权力,无视第39条禁令,并敦促对该制度进行改革,要求欧洲人权法院授予对此类临时措施的上诉权,并将这一过程开放给公众监督。
埃金斯教授的评估得到了英国两位主要法官的支持。前最高法院法官Lord Sumption表示,第39条禁令的法律依据“薄弱”,只相当于“建议,而不是命令”。
斯特拉斯堡“没有权力”
他说:“人权公约是缔约国实际同意的唯一文书,从表面上看,它并没有授权斯特拉斯堡法院通过其内部程序规则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它对法院的一些最终裁决具有约束力,但对临时措施没有约束力。
他说:“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有临时措施,很可能没有任何迅速遣返非法入境者的立法计划能够成功。”
前上议院议员霍夫曼勋爵表示,第39条禁令只是“建议”,但斯特拉斯堡错误地将其扩展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不能以这种方式自行扩大其管辖权。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下达这样的命令,成员国可以自由地无视它。”
埃金斯教授表示,《欧洲公约》并未授权斯特拉斯堡法院颁布临时禁令,各成员国只有义务遵守最终判决。
相反,第39条规定的措施是一名法官的行为,通常不经过听证会,也不给出理由。英国有一个强有力的论点,即斯特拉斯堡法院试图迫使各国遵守第39条规则的措施,超出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范围,因此缺乏管辖权,”他的报告说。